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677號
SLDV,100,司催,677,20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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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希世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 載,認有更正聲請狀附表中發票人之記載與掛失止付通知書 相同之必要,經本院於100 年10月11日通知提出,聲請人於 100 年10月14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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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希世奇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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