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0年度,13號
SLDV,100,再,13,201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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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壹仟叁
佰萬捌仟零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伍拾叁萬貳
仟壹佰柒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貳佰伍
拾叁萬壹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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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