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0年度,36號
SLDM,100,重附民,36,201111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江 敏
訴訟代理人 江林碧玉
被   告 葉素琴
      余忠勳
      李瑞鵬
      吳政龍
      郭怡均
      湯子毅
      湯慰祖
      陳淑貴
      王智成
      王智祥
      吳嘉祥
      謝曜駿
      潘懷宗
      楊紫妍
上列被告因刑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審簡字第863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 於被告第一審辯論終結暨提起上訴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上 訴後之刑事案件案號為100 年度簡上字第186 號)。茲被告 於審判期日以言詞撤回上訴,有審判筆錄可稽,刑事部分因 撤回而告終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即失所附麗,本院刑事庭 依法不得專就附帶民事訴訟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4 年 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 ,依首揭規定,應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以臻適法。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