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投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00年度,11號
SLDM,100,選訴,11,201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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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選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郭美惠
      林郁貹
      張蘊薈
      郭逢時
      張翔荏
      郭邦彥
      施寶蓮
      阮怡婷
      王玉鳳
      曹志良
      黃玉霞
      王惠珠
      邱再興
      許木林
      許李富
      王柏聖
      阮賴梅守
      阮淑芬
      阮淑玲
      張惠雯
      張毓琦
      張瓈丹
      黃素香
      張立臻
      吳 榮
      郭明漢
      林郭桂英
      林韶容
      許徐秀鳳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郭美惠林郁貹張蘊薈郭逢時張翔荏、郭 邦彥、施寶蓮阮怡婷王玉鳳曹志良黃玉霞王惠珠邱再興許木林許李富王柏聖阮賴梅守阮淑芬阮淑玲張惠雯張毓琦張瓈丹黃素香張立臻、吳榮 、郭明漢林郭桂英林韶容許徐秀鳳因妨害投票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林郭美惠林郁貹、張蘊 薈、郭逢時張翔荏郭邦彥施寶蓮阮怡婷王玉鳳曹志良黃玉霞王惠珠邱再興許木林許李富、王柏 聖、阮賴梅守阮淑芬阮淑玲張惠雯張毓琦張瓈丹黃素香張立臻、吳榮、郭明漢林郭桂英林韶容、許 徐秀鳳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黃怡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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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