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選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郭美惠 林郁貹 張蘊薈 郭逢時 張翔荏 郭邦彥 施寶蓮 阮怡婷 王玉鳳 曹志良 黃玉霞 王惠珠 邱再興 許木林 許李富 王柏聖 阮賴梅守 阮淑芬 阮淑玲 張惠雯 張毓琦 張瓈丹 黃素香 張立臻 吳 榮 郭明漢 林郭桂英 林韶容 許徐秀鳳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林郭美惠、林郁貹、張蘊薈、郭逢時、張翔荏、郭 邦彥、施寶蓮、阮怡婷、王玉鳳、曹志良、黃玉霞、王惠珠 、邱再興、許木林、許李富、王柏聖、阮賴梅守、阮淑芬、 阮淑玲、張惠雯、張毓琦、張瓈丹、黃素香、張立臻、吳榮 、郭明漢、林郭桂英、林韶容、許徐秀鳳因妨害投票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林郭美惠、林郁貹、張蘊 薈、郭逢時、張翔荏、郭邦彥、施寶蓮、阮怡婷、王玉鳳、 曹志良、黃玉霞、王惠珠、邱再興、許木林、許李富、王柏 聖、阮賴梅守、阮淑芬、阮淑玲、張惠雯、張毓琦、張瓈丹 、黃素香、張立臻、吳榮、郭明漢、林郭桂英、林韶容、許 徐秀鳳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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