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楊志鵬
1號(送達新北市三芝郵局第30號信箱)
代 理 人 周立仁律師
被 告 楊毓涵
楊毓清
楊毓綺
楊志超
郭力瑋
郭加聰
彭偉樑
林敬智
陳亞勳
李宥頤
饒志傑
林錫熙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
民國100 年6 月7 日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3966號駁回再議之處分
(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續三字
第13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交 付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 編 第1 章第3 節之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 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第258 條之4 、第303 條第2 款分別定 有明文。故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苟有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在同 一法院重行聲請之情形,依照前開說明,本諸一事不再理之 相同法理,繫屬在後者,自應以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予 以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楊志鵬以上開被告楊毓涵等12人涉嫌刑 法詐欺等罪嫌,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 ,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4 月29日以99 年 度偵續三字 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0 年6 月7 日以100 年度上聲議字 第3966號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續三字第1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3966號處分書附卷可稽 。經查,本件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 之處分(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3966號),前即於100 年6 月 24日上午,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並經本院編列該日第3485 號狀紙收文在案,且於同日以100 年度聲判字第39號案件繫 屬本院,此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後,查核該卷聲請交付審判 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屬實,並有該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影本 1 份在卷可佐。詎聲請人於100 年6 月24日下午,嗣再度向 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編列該日第3496號狀紙收文在案 後,於同日以100 年度聲判字第41號案件即本案繫屬本院, 此亦有本案聲請交付審判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聲請人 顯係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同一駁回再議之處分(即 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3966號)重行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自 屬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