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980號
SLDM,100,聲,1980,201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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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煌廣
受 刑 人 黃思浩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0 年度執聲沒字第1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煌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煌廣因受刑人黃思浩涉犯侵占案件 ,經依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 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 指定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0502號)等語。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參照。經查: ㈠受刑人黃思浩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 447 號侵占案件偵查中,已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額3 萬元,由具保人黃煌廣繳納現金後,已將 之釋放,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447 號訊問筆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 據單號:刑保字第9900502 號)均影本各1 紙附卷可憑。 ㈡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4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 月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自網路下載列印之上開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 ㈢然迨至聲請人通知受刑人執行前揭有期徒刑時,經合法傳拘 受刑人,亦合法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否則沒入 保證金等情,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於民國100 年9 月19日以士檢朝執子緝字第1535號發 布通緝等情,同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及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該署併案通緝書在卷可證,足資 認定受刑人顯已逃匿至明。從而,本院經核本件聲請於法要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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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