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0年度,8號
SLDM,100,智易,8,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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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中華經貿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張月
被   告 陳衛銘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王君倚律師
      楊宗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
字第2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張月係被告中華經貿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華經貿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被告陳衛銘( 化名陳維民)則係中華經貿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95 年1 月10日受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守公司)委託 製作網站並代為管理,慧守公司並自同年月16日起陸續寄送 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攝影圖片及圖片英文解說文字至中華經 貿網公司使用之電子郵件帳號data.base9@msa.hinet.net中 ,再由中華經貿網公司所聘僱之大陸員工利用慧守公司提供 之圖片及資料製作網頁並設立網站(http://www.rfcoaxca ble.com ),雙方之合約並於97年4 月20日終止。詎被告陳 衛銘明知如起訴書附表所載電子零件產品攝影圖片,均為慧 守公司所攝,具有原創性,屬著作權法第5 條第5 款所保護 之攝影著作,慧守公司就上開產品之圖片享有著作權法所保 障之一切權利,未經慧守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 ,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犯意,於97年4 月20日 後某時,在不詳地點以連線上網之方式,重製上開圖片至中 華經貿網公司之網頁上(http://www.asis-maunfacturer. com )及不知情之佳禾數碼電子有限公司網頁(http:/www .network-cable-maunfacturer.com 及http://www.antenn a-coaxial-cable.com )上供不特定人瀏覽,以此方式侵害 慧守公司之前揭攝影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陳衛銘涉犯著作 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 嫌,被告中華經貿網公司亦應依同法第101 條規定科以罰金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次按刑事訴訟



法第161 條第4 項、第302 條至第304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慧守公司對被告陳衛銘就上開事實提出告 訴,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惟嗣經告訴人具狀表明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0 頁),告訴人既已撤回告訴 ,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 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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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經貿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禾數碼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