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佳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99年度審簡字第12
0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 年度執聲字第118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佳田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佳田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9日以99年度審簡字第1208號(99年度 偵字第7669號)判處拘役55日,緩刑2 年,於99年11月19日 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100 年2 月13日更犯家庭暴力防 治法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9 月24日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11 76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100 年10月24日確定,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核該受刑人所為,以合於刑法第 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二、按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規定: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 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 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 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 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99年度 審簡字第1208號判處拘役55日,緩刑2 年,於99年11月19日 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復於緩刑期內即100 年2 月13日犯 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審簡字第1176號判處 有期徒刑2 月,於100 年10月24日確定(下稱後案),有各 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 受刑人顯係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 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受刑人所犯前案,係對其 前配偶施以家庭暴力行為,業經判決科刑,並明知其仍在緩 刑期內,自應謹言慎行,詎於緩刑期內復對前配偶施以家庭 暴力行為而再度觸法,可徵其漠視法令,未知警惕,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 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桂大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