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簡字第961號抗 告 人 楊麗卿 廖寶玉 梁美金 陳新發 陳秉濠 李麗華 蘇佩君 蘇毅斌 陳文皇 王珠滿 陳銘哲 周 鳳 高潘棟 黃素鳳 鄭鑾妹 鄭家成 詹秋菊 林美寶 林美燕 林易徵 林易德 林易瑩 葉立偉 王 綢 吳茂林 郭貞余 黃雀慧 吳儒民 彭學偉 馬麗青 黃文生 張志興 蘇柔璇兼共同訴訟代 理 人 祁國祥抗 告 人 黃勤翔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郁書 2樓 翁靜怡訴訟代理人 祁國祥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明宏、許家蓁、許廖龍、許丞毅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16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又抗告不合法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83 條、第49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抗告人因上開事件請求給付會款,屬金錢債權之請求, 不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問題,故本院所為命抗告人補繳上 訴費用之裁定,自不得抗告,是抗告人之抗告於法未合,爰 依前揭規定,駁回本件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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