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31號
KLDV,100,消債更,31,201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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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李筱倩
即 債務人      2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筱倩自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八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記載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 構成立協商,約定自民國96年2 月10日至104 年2 月10日, 以97期0 利率方案還款,每期繳款新臺幣(下同)8,393 元 ,嗣因未參與協商之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華山公司)、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誠 公司)對聲請人之薪資聲請強制執行,導致聲請人無力負擔 協商方案,且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 0 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依 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98、99年度之所得總額各為251,746 元、22 0,772 元,依此計算,其平均每月所得為19,688元,有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又本院前依新誠公 司之聲請,以98年度司執勤字第13108 號扣押命令,扣押聲 請人對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堵物流中心(下稱東逸公司 )之薪資債權3 分之1 ,並以99年度司執勤字第14734 號移 轉命令,將上開薪資債權移轉於新誠公司及華山公司依債權 比例逕行收取;聲請人至100 年1 月6 日尚欠新誠公司本金 71,605元及未來持續發生之利息、至100 年7 月尚欠華山公 司41,982元,故迄今仍持續扣薪3 分之1 等情,復有華山公 司100 年6 月27日(100 )保清(二)總字第145 號函附扣 押命令、移轉命令、債權試算表、東逸公司員工薪資條及新 誠公司債權試算表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平均每月實際領 取之薪資應為13,125元【計算式:19,688×2/3 =13,125 (元以下4 捨5 入)】,扣除債務協商還款金額8,393 元後



,所餘4,732 元顯不足以支應聲請人每月生活所需,堪認聲 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與金融 機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因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顯有重大困難,且查無同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 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 ,應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八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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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堵物流中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