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0年度,753號
KLDV,100,基簡,753,201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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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753號
原 告 游俊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連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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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