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簡字第167號
原 告 吳阿素
原 告 賴水成
原 告 翁啟二
原 告 蘇文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淑玲
被 告 林淑靖
訴訟代理人 蔡振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吳阿素、賴水成、翁啟二、蘇文松新臺幣柒拾萬貳仟陸佰元、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元、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捌百元、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均自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柒拾萬貳仟陸佰元、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元、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捌百元、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壹佰肆拾元,為原告吳阿素、賴水成、翁啟二、蘇文松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 告分別給付原告吳阿素、賴水成、翁啟二、蘇文松新臺幣( 下同)414,200 元、293,000 元、293,000 元、237,340 元 ,及均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聲明如後述所 示,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二、原告主張:
㈠按民法第709 條之9 第1 、2 項規定,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 ,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 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且會首就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 期會款,負連帶責任。
㈡被告於民國96年7 月20日自任會首,召集每會10,000元,採 外標制,每月20日開標,含會首共41會之合會(下稱甲合會 ),甲合會原定於99年11月20日結束,惟於98年7 月20日即
宣布倒會,僅進行25期,尚餘16會會員未得標(即活會會員 ),已得標會員(即死會會員)、得標日期、得標金額及依 前開規定所計算每活會會員可分配之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 示。
㈢被告於97年7 月20日自任會首,召集每會10,000元,採外標 制,每月20日開標,含會首共28會之合會(下稱乙合會), 乙合會原定於99年10月20日結束,惟於98年7 月20日即宣布 倒會,僅進行13期,尚餘15會活會會員,死會會員、得標日 期、得標金額及依前開規定所計算每活會會員可分配之金額 ,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㈣原告吳阿素參加甲合會5 會份、乙合會2 會份,均為活會, 可分金額分別為1,492,000 元、306,400 元,扣除被告已清 償之1,095,800 元,原告吳阿素尚得請求被告給付702,600 元(1,492,000 +306,400 -1,095,800 =702,600 )。 ㈤原告賴水成參加甲合會2 會份,均為活會,可分金額為596, 800 元,另參加乙合會2 會份,1 會活會、1 會死會,活會 可分金額為153,200 元,死會應給付之會款為180,000 元, 扣除被告已清償之187,000 元及前開死會會款180,000 元, 原告賴水成尚得請求被告給付383,000 元(596,800 +153, 200 -187,000 -180,000 =383,000 )。 ㈥原告翁啟二參加甲合會2 會份,均為活會,可分金額為596, 800 元,扣除被告已清償之207,000 元,原告翁啟二尚得請 求被告給付389,800 元(596,800 -207,000 =389,800 ) 。
㈦原告蘇文松參加甲合會3 會份,2 會活會、1 會死會,活會 可分金額為596,800 元,死會應給付之會款為192,000 元, 扣除被告已清償之99,660元(嗣更正為102,660 元)及前開 死會會款192,000 元,原告蘇文松尚得請求被告給付305,14 0 元(596,800 -99,660-192,000 =305,140 )。 ㈧並聲明: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吳阿素、賴水成、翁啟二、蘇 文松702,600 元、383,000 元、389,800 元、305,140 元, 及均自民事準備㈡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
㈠會首之責任係向死會會員收取會款後,平均分配於活會會員 ,並非代替死會會員給付會款,而98年7 月20日以後,被告 實際僅收取到甲合會中如附表一會員編號1 、7 、10、13、 14等死會會員繳交之會款共計913,600 元,平均分配給16會 活會會員,每活會會員可分配金額為57,100元,乙合會中僅 收取到如附表二會員編號1 、6 、10、13、22等死會會員所
繳交之會款共計508,500 元,平均分配給被告所招攬之10會 活會會員(其餘5 會活會會員係訴外人鄭雅惠所招攬,因鄭 雅惠惡性倒會,故其招攬部分不予計算),每活會會員可分 配金額為50,850元。
㈡原告吳阿素於甲合會有5 會活會,可分配金額為285,500 元 ,於乙合會有2 會活會,可分配金額為101,700 元,總計可 分配金額僅為387,200 元,惟被告已給付原告吳阿素1,095, 800 元,超過原告吳阿素可分配之金額,原告吳阿素應返還 被告溢領之708,600 元。
㈢原告賴水成於甲合會有2 會活會,可分配金額為114,200 元 ,於乙合會中有1 會活會,可分配金額為50,850元,總計可 分配金額僅為165,050 元,惟被告已給付原告賴水成187,00 0 元,超過原告賴水成可分配之金額,原告賴水成應返還被 告溢領之21,950元。
㈣原告翁啟二於甲合會中有2 會活會,可分配金額為114,200 元,為被告已給付原告翁啟二207,000 元,原告翁啟二應返 還被告溢領之92,800元。
㈤原告吳阿素以人頭之名義(即甲合會之會員編號19、20、21 、23及乙合會之會員編號14)參與合會,依民法第148 條第 2 項之誠信原則,不得參與分配。
㈥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四、經查,①甲合會、乙合會之死會會員、得標日期、得標金額 ,分別詳如附表一、二所示;②甲合會之會員編號19至23會 份、乙合會之會員編號5 、14會份,均屬原告吳阿素所有, 且均為活會;③甲合會之會員編號8 、9 會份、乙合會之會 員編號6 、7 會份,均屬原告賴水成所有,其中除乙合會之 會員編號6 ,於97年12月22日以2,000 元得標,並有按期繳 交死會會款至98年7 月20日倒會為止外,其餘均為活會;④ 甲合會之會員編號5 、6 會份屬原告翁啟二所有,且均為活 會;⑤甲合會之會員編號2 、3 、4 會份為原告蘇文松所有 ,其中除會員編號2 ,於97年8 月20日以2,000 元得標,並 有按期繳交死會會款至98年7 月20日倒會為止外,其餘均為 活會;⑥被告已分別清償原告吳阿素、賴水成、翁啟二、蘇 文松1,095,800 元、187,000 元、207,000 元、102,660 元 等情,有被告提出之互助會會單2 紙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 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聲 明所示之金額,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惟查: ㈠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 ,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又會首就已
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09 條之 9 第1 、2 項定有明文,是合會倒會後,會首不僅應將己身 繳交之各期會款,平均交付於活會會員,就其餘死會會員應 平均交付於活會會員之各期死會會款,亦應負連帶責任,故 活會會員得向會首請求全部之給付,至會首是否實際收取其 餘死會會員應繳交之會款,則屬連帶債務人間內部求償之問 題,不影響活會會員之權利。從而,被告辯稱會首之責任係 向死會會員收取會款後,平均分配於活會會員,並非代替死 會會員給付會款,僅須就實際收取之會款負擔分配責任等語 ,顯與前開規定不符,委無可採。
㈡被告另辯稱原告吳阿素以人頭之名義(即甲合會之會員編號 19、20、21、23及乙合會之會員編號14)參與合會,依誠信 原則不得參與分配等語,惟原告吳阿素之會份,均為活會, 且至倒會為止,均由原告吳阿素按期繳交會款等情,為被告 所不爭執,足證上開會份均屬原告吳阿素所有無誤,且無假 借人頭名義惡意倒會之情事,縱非以本人之名義參與合會, 亦難認有違反公共利益或係以損害他人為目的,要與誠信原 則無違,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無可取。
㈢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計算如下:
⒈甲合會之會款為10,000元,採外標制,是死會會員所應繳交 之死會會款即為10,000元與各該得標金額之加總,如附表一 欄位B 所示,扣除98年7 月20日前已進行之期數,其餘不能 繼續進行之期數共16期,故死會會員應繳交之16期死會會款 總額如附表一欄位D 所示,平均分配於16會活會會員之金額 則如附表一欄位F 所示,總計每活會可分配之金額為298,40 0 元。
⒉乙合會之會款為10,000元,採外標制,是死會會員所應繳交 之死會會款即為10,000元與各該得標金額之加總,如附表二 欄位B 所示,扣除98年7 月20日前已進行之期數,其餘不能 繼續進行之期數共15期,故死會會員應繳交之15期死會會款 總額如附表二欄位D 所示,平均分配於15會活會會員之金額 則如附表二欄位F 所示,總計每活會可分配之金額為153,20 0 元。
⒊原告吳阿素有甲合會5 會活會、乙合會2 會活會,得分配之 金額為1,798,400 元(計算式:298,400 ×5 +153,200 × 2 =1,798,400 ),扣除被告已清償之1,095,800 元,原告 吳阿素尚得請求被告給付702,600 元。
⒋原告賴水成有甲合會2 會活會、乙合會1 會活會,得分配之 金額為750,000 元(計算式:298,400 ×2 +153,200 ×1 =750,000 ),扣除被告已清償之187,000 元,原告賴水成
尚得請求被告給付563,000 元,惟原告賴水成為附表二會員 編號6 之死會會員,於倒會後應繳交之死會會款總額為180, 000 元,故原告賴水成僅請求被告給付扣除180,000 元後之 383,000 元,自應允許。
⒌原告翁啟二有甲合會2 會活會,得分配之金額為596,800 元 (計算式:289,400 ×2 =596,800 ),扣除被告已清償之 207,000 元,原告翁啟二尚得請求被告給付389,800 元。 ⒍原告蘇文松有甲合會2 會活會,得分配之金額為596,800 元 (計算式:289,400 ×2 =596,800 ),扣除被告已清償之 102,660 元,原告尚得請求被告給付494,140 元,惟原告賴 水成僅請求被告給付302,140 元,自應允許。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之給付無確定期限,經 原告以100 年6 月24日民事準備㈡狀繕本送達被告,與催告 生同一之效力,惟原告未提出民事準備㈡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送達回證,茲因被告於100 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已就 原告民事準備㈡狀提出答辯,堪認被告於100 年6 月29日已 收受送達,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民事準備㈡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即100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核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09 條之9 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 付原告吳阿素、賴水成、翁啟二、蘇文松702,600 元、383, 000 元、389,800 元、305,140 元,及均自民事準備㈡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即100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 陳明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併予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附表一(甲合會):
┌──┬────┬────┬────┬────┬────┬────┬───┬───────┐
│會員│ 姓名 │得標日期│得標金額│每期會款│剩餘期數│會款總額│活會數│每活會可分金額│
│編號│ │ │A │B │C │B ×C=D│E │D÷E =F │
├──┼────┼────┼────┼────┼────┼────┼───┼───────┤
│ 1 │林淑靖 │96.07.20│會首 │10,000 │16 │160,000 │16 │10,000 │
├──┼────┼────┼────┼────┼────┼────┼───┼───────┤
│ 31 │劉欣如 │96.08.20│1,700 │11,700 │16 │187,200 │16 │11,700 │
├──┼────┼────┼────┼────┼────┼────┼───┼───────┤
│ 40 │游明海 │96.09.20│2,000 │12,000 │16 │192,000 │16 │12,000 │
├──┼────┼────┼────┼────┼────┼────┼───┼───────┤
│ 39 │馬震威 │96.10.20│2,000 │12,000 │16 │192,000 │16 │12,000 │
├──┼────┼────┼────┼────┼────┼────┼───┼───────┤
│ 29 │蘇林碧 │96.11.20│1,800 │11,800 │16 │188,800 │16 │11,800 │
├──┼────┼────┼────┼────┼────┼────┼───┼───────┤
│ 41 │楊毅賢 │96.12.20│2,100 │12,100 │16 │193,600 │16 │12,100 │
├──┼────┼────┼────┼────┼────┼────┼───┼───────┤
│ 24 │蘇語蓉 │97.01.21│2,000 │12,000 │16 │192,000 │16 │12,000 │
├──┼────┼────┼────┼────┼────┼────┼───┼───────┤
│ 30 │劉連珍 │97.02.20│2,100 │12,100 │16 │193,600 │16 │12,100 │
├──┼────┼────┼────┼────┼────┼────┼───┼───────┤
│ 37 │陳錫禎 │97.03.20│2,200 │12,200 │16 │195,200 │16 │12,200 │
├──┼────┼────┼────┼────┼────┼────┼───┼───────┤
│ 35 │劉欣慧 │97.04.21│2,100 │12,100 │16 │193,600 │16 │12,100 │
├──┼────┼────┼────┼────┼────┼────┼───┼───────┤
│ 14 │蔡麗月 │97.05.20│2,000 │12,000 │16 │192,000 │16 │12,000 │
├──┼────┼────┼────┼────┼────┼────┼───┼───────┤
│ 28 │游進財 │97.06.20│2,200 │12,200 │16 │195,200 │16 │12,200 │
├──┼────┼────┼────┼────┼────┼────┼───┼───────┤
│ 32 │李志鵬 │97.07.21│2,200 │12,200 │16 │195,200 │16 │12,200 │
├──┼────┼────┼────┼────┼────┼────┼───┼───────┤
│ 2 │蘇文松 │97.08.20│2,000 │12,000 │16 │192,000 │16 │12,000 │
├──┼────┼────┼────┼────┼────┼────┼───┼───────┤
│ 33 │游林達 │97.09.22│2,200 │12,200 │16 │195,200 │16 │12,200 │
├──┼────┼────┼────┼────┼────┼────┼───┼───────┤
│ 38 │施美珍 │97.10.20│2,200 │12,200 │16 │195,200 │16 │12,200 │
├──┼────┼────┼────┼────┼────┼────┼───┼───────┤
│ 15 │譚貴武 │97.11.20│2,300 │12,300 │16 │196,800 │16 │12,300 │
├──┼────┼────┼────┼────┼────┼────┼───┼───────┤
│ 36 │許岳婷 │97.12.22│2,300 │12,300 │16 │196,800 │16 │12,300 │
├──┼────┼────┼────┼────┼────┼────┼───┼───────┤
│ 25 │鄭雅惠 │98.01.20│2,300 │12,300 │16 │196,800 │16 │12,300 │
├──┼────┼────┼────┼────┼────┼────┼───┼───────┤
│ 27 │黃桂秋 │98.02.20│2,100 │12,100 │16 │193,600 │16 │12,100 │
├──┼────┼────┼────┼────┼────┼────┼───┼───────┤
│ 34 │游佳芬 │98.03.20│2,300 │12,300 │16 │196,800 │16 │12,300 │
├──┼────┼────┼────┼────┼────┼────┼───┼───────┤
│ 7 │林軒羽 │98.04.20│2,100 │12,100 │16 │193,600 │16 │12,100 │
├──┼────┼────┼────┼────┼────┼────┼───┼───────┤
│ 17 │唐慶鈺 │98.05.20│1,200 │11,200 │16 │179,200 │16 │11,200 │
├──┼────┼────┼────┼────┼────┼────┼───┼───────┤
│ 13 │王貞元 │98.06.20│1,500 │11,500 │16 │184,000 │16 │11,500 │
├──┼────┼────┼────┼────┼────┼────┼───┼───────┤
│ 10 │林陳招治│98.07.20│1,500 │11,500 │16 │184,000 │16 │11,500 │
│ │ │ │ │ │ │ │ │ │
├──┴────┴────┴────┴────┴────┴────┴───┼───────┤
│每活會可分總額總額 │298,400 │
└────────────────────────────────────┴───────┘
附表二(乙合會):
┌──┬───┬────┬────┬────┬────┬────┬───┬───────┐
│會員│ 姓名 │得標日期│得標金額│每期會款│剩餘期數│會款總額│活會數│每活會可分金額│
│編號│ │ │A │B │C │B ×C=D│E │D÷E =F │
├──┼───┼────┼────┼────┼────┼────┼───┼───────┤
│ 1 │林淑靖│97.07.20│會首 │10,000 │15 │150,000 │15 │10,000 │
├──┼───┼────┼────┼────┼────┼────┼───┼───────┤
│ 28 │劉欣如│97.08.20│1,600 │11,600 │15 │174,000 │15 │11,600 │
├──┼───┼────┼────┼────┼────┼────┼───┼───────┤
│ 27 │劉林碧│97.09.12│1,800 │11,800 │15 │177,000 │15 │11,800 │
├──┼───┼────┼────┼────┼────┼────┼───┼───────┤
│ 13 │蔡麗月│97.10.20│1,900 │11,900 │15 │178,500 │15 │11,900 │
├──┼───┼────┼────┼────┼────┼────┼───┼───────┤
│ 21 │許岳婷│97.11.20│2,000 │12,000 │15 │180,000 │15 │12,000 │
├──┼───┼────┼────┼────┼────┼────┼───┼───────┤
│ 6 │賴水成│97.12.22│2,000 │12,000 │15 │180,000 │15 │12,000 │
├──┼───┼────┼────┼────┼────┼────┼───┼───────┤
│ 22 │林志良│98.01.20│2,000 │12,000 │15 │180,000 │15 │12,000 │
├──┼───┼────┼────┼────┼────┼────┼───┼───────┤
│ 18 │劉連珍│98.02.20│2,000 │12,000 │15 │180,000 │15 │12,000 │
├──┼───┼────┼────┼────┼────┼────┼───┼───────┤
│ 10 │唐慶鈺│98.03.20│2,000 │12,000 │15 │180,000 │15 │12,000 │
├──┼───┼────┼────┼────┼────┼────┼───┼───────┤
│ 19 │孫秋萍│98.04.20│2,000 │12,000 │15 │180,000 │15 │12,000 │
├──┼───┼────┼────┼────┼────┼────┼───┼───────┤
│ 25 │楊立宏│98.05.20│2,000 │12,000 │15 │180,000 │15 │12,000 │
├──┼───┼────┼────┼────┼────┼────┼───┼───────┤
│ 23 │高郁婷│98.06.20│2,000 │12,000 │15 │180,000 │15 │12,000 │
├──┼───┼────┼────┼────┼────┼────┼───┼───────┤
│ 15 │劉欣慧│98.07.20│1,900 │11,900 │15 │178,500 │15 │11,900 │
├──┴───┴────┴────┴────┴────┴────┴───┼───────┤
│每活會可分總額 │153,2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