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周隆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秀菊(女,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 住所:基隆市○○區○○路一百五十四巷七之四號)於民國 一百年八月三十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秀菊之遺產負擔。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 勝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