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黃 嫆
債 務 人 黃政平
債 務 人 簡素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零伍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嫆前就讀基隆市私立二信高級中學及崇右技
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黃政平及簡素妙為連帶保證人向
債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
同)319,277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68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黃嫆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
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300,51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
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政平及簡素妙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129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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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政平、黃│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1│年息1.75% │
│ │141361│嫆、簡素妙│6月01日起 │1月03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 │ │1月04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黃政平、黃│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1│年息1.75% │
│ │159154│嫆、簡素妙│6月01日起 │1月03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1月0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政平、黃│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1361│嫆、簡素妙│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黃政平、黃│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9154│嫆、簡素妙│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