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7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郭宥家
72巷87之28號三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貳佰玖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4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20,000元,約定自93年4月1日起至101年4月1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
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
債權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
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
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1月5日止累計10,2
90元未給付,其中9,374元為本金、169元為利息、747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077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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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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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郭宥家 │100年11月6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9374元│ │ │ │計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