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0年度,5號
KLDM,100,重附民,5,201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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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鄭孟瑤
      王淵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清松律師
被   告 唐鄭銀
      劉堂輝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100 年度易字第161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關於唐鄭銀劉堂輝部分)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提 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唐鄭銀劉堂輝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對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 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聲請,已失附麗,應併予駁回。至該 刑事案件另被告劉德成與原告間之附帶民事訴訟,已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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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