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693號
KLDM,100,訴,693,201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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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93號
                   100年度易字第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鈕曼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
100 年度毒偵字第1283號、第1411號、第1653號、第1669號、第
1675號、第1745號、第1874號、第1884號)及追加起訴(100 年
度蒞追字第1 號),經本院合併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其中起訴部分,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與得獨任審判之追加起訴部分,
經裁定逕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鈕曼麗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刑、宣告沒收如附表一、二「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液體之殘渣袋(加水稀釋、無法秤重,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壹伍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肆包(量微無法秤重,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肆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壹伍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扣案注射針筒參支、吸管製藥鏟壹支、吸食器貳組、吸管製藥鏟壹支、注射針筒壹支、吸食器壹組、吸食器貳組,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前案及施用毒品紀錄
㈠、鈕曼麗曾於民國81年間,因非法販賣(甲罪)及連續施用安 非他命(乙罪)而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1 年4月27日,以81年度訴字第14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年6月及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嗣經提起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訴逾期為由,而以81年度上訴字第33 39號上訴駁回,再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81年12月10日以 81年度台上字第6332號判決上訴駁回;前開案件於81年7 月 10日確定後,嗣再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二度提起非常 上訴,分別經最高法院於82年3月19日、82年7月23日,以82 年度台非字第53號、82年度台非字第239 號判決上訴駁回; 復因犯竊盜罪(丙罪),於81年7 月15日,經本院以81年度 易字第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甲、乙、丙三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確定;嗣 於81年9月22日入監執行,於84年5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付 保護管束出獄(縮刑期滿日為87年10月20日)。㈡、嗣鈕曼麗於假釋期間內,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丁罪),於87年3 月20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6年 度訴字第6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肅 清煙毒條例案件(即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戊罪】),經 本院於87年7月27日,以86年度訴字第4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年2月確定;復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即施用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己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6年11月 29日,以86年度上訴字第44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前開戊、己二罪,經本院以87年度聲字第529 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後;上開甲、乙、丙三罪之假釋案 因此遭撤銷,而接續執行殘刑3年5月4日。嗣再於87年2月20 日入監執行徒刑及接續執行殘刑,於91年5月7日縮短刑期假 釋並付保護管束出獄(縮刑期滿日為95年10月27日)。㈢、惟鈕曼麗又於前開㈡之假釋期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88年8 月10日,以87年度重訴 字第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再經同院於88年11月1 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於89年4月5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 束,其保護管束期間於89年11月9 日屆滿未經撤銷,視為強 制戒治期滿,而由同院於87年11月24日,以87年度重訴字第 7號判決免刑;嗣鈕曼麗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 後,再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419 號裁定令 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7年7 月16日停止戒治),並 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8 月13日,以97年度戒毒 偵字第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㈣、又因詐欺案件(庚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 8 日,以96年度簡字第7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 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嗣因鈕曼麗於前開㈡之假釋期間內再 犯罪,於96年8 月28日再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徒刑及接續執 行殘刑;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鈕 曼麗所犯前開乙罪、丙罪,由本院於98年8月3日,以98年度 聲減字第29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2月,並與不 得減刑之甲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而丁罪、戊 罪、己罪,則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 月29日,以98年度聲 減字第3號,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8月、1年7月、3月又15 日 後,於98年8 月31日,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636 號裁定,就上開經減刑後之丁、戊、己三罪,合併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5 月確定;於99年1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 獄(構成累犯)。




二、本案事實
鈕曼麗猶不知悔改,於97年9月4日戒治期滿後5 年內,復 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犯 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犯罪事實」欄所 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分別於附表一「查獲 經過」欄,經警查獲;另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二「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 點,以附表二「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嗣分別於附表二「查獲經過」欄,經警查獲 。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 、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暨追加 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㈠、按刑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 ,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相 牽連之案件,則係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之:一、一人犯 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 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 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又追加起訴之目的既係為求訴訟經 濟,則其究否相牽連之案件,當應從起訴形式而為觀察。查 公訴人係以一人犯數罪為由,於本院原所受理100 年度訴字 第693 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又以100年度蒞追字第1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被告 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 506 號受理,自該等追加起訴之形式及程序觀察,與刑事訴 訟法第7條第1 款所指「一人犯數罪」之要件及同法第265條 第1 項之「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規定相符。從而,本 件之追加起訴程序應屬合法,合先敘明。
㈡、另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以及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 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 款定 有明文。又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 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96年3月21日 總統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亦有明 文。茲查本案被告就公訴檢察官追加起訴之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上開規定 得行獨任審判。




㈢、又本案被告鈕曼麗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 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又追加起訴部分,經裁定 逕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 查方式之限制,併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鈕曼麗於本院 準備及審判程序時均自白不諱,且被告各該次施用毒品,經 採尿送驗結果,分別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嗎啡(海洛因代 謝後尿液檢出成分)等毒品反應,此有附表一、二「證據」 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可稽;並有各該次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毒品之工具吸管、注射針 筒等物扣案可佐(詳見附表「證據」欄),堪認被告上開自 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此為該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 所明定;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 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勒戒處所陳 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 並為不起訴之處分;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即應聲請法 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俟強制戒治期滿釋放,再為 不起訴之處分。惟依上揭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 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 官即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 第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核被告鈕曼麗於初犯施用毒品案件後之5 年以內,分別再犯 如附表一、二「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時,分別持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應分 別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以分論併罰。
㈢、被告有如本判決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刑之執行情形,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前案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 刑。
㈣、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施用毒品之頻率,及前經執行觀察 勒戒之處遇措施後,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之危害,謀求脫離 毒害之道,仍多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顯見其戒毒決心不 堅、毅志不強,惟被告犯後自白犯行並表示悛悔,態度尚佳 ,及其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然未侵害他人權益,犯罪 手段平和,暨其學歷、家庭狀況等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儆懲。
㈤、沒收部分
1、扣案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液體之殘渣袋1袋 (加水稀釋、 無法秤重,附表一5),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 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此有100年8 月15日航藥鑑字第 1004324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附 卷足考,係屬違禁物;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15公克,附表二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殘渣袋4包(量微無法秤重,附表二4)、第二級毒品甲基非 他命1包(毛重0.15克,附表二8),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此有基隆市警察局 第二分局深澳坑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 報告單(毒偵1283號卷第24頁)、初步鑑驗照片(毒偵1283 號卷第22頁)、基隆市警察局偵辦「李國樑、鈕曼麗毒品」 案件現場相片(毒偵1884號卷第23頁反面)、基隆市警察局 第二分局偵查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 告單(毒偵1745號卷第17頁)、初步鑑驗照片(毒偵1745號 卷第18頁)在卷足憑,均屬違禁物無疑;且前開扣案毒品均 係被告所有,並為供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本案犯罪所用 ,與盛裝前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 查獲之毒品,故上開毒品及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 式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 ,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 號判決意旨)。
2、扣案之注射針筒3支、吸管製藥剷1支 (附表一5,毒偵1669 號卷第18頁、23-28頁),係被告所有並供如附表一編號5之



施用海洛因犯罪所用;扣案吸食器2組、吸管製藥鏟1支、注 射針筒1支(附表二4,毒偵1884號卷第21頁、23頁反面), 係被告所有並供如附表二編號4 之施用及預備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犯罪所用;扣案吸食器1組(附表二5,毒偵1411號卷第 13頁、第63頁),係被告所有並供如附表二編號5 之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之用;扣案吸食器2組(附表二7,毒偵1669號卷 第18頁、23-28頁),係被告所有並供如附表二編號7之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本院100年11 月15日審判筆錄),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併 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淑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施用第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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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犯 罪 事 實│查 獲 經 過│ 證 據 │備 註│ 罪 名 及 應 處 刑 罰 │
│號│ │ │ │ │ │
├─┼─────────┼───────┼───────────┼────┼───────────┤
│1 │100年6月16日某時,│100年6月17日夜│一、被告自白 │臺灣基隆│鈕曼麗施用第一級毒品,│
│ │在基隆市中山區西定│間11時39分許,│ 1.100年9月7日偵訊筆錄│地方法院│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路259號3樓居住處,│因係列管之毒品│ (100年度毒偵字第1675│檢察署(│ │
│ │以針筒注射之方式,│調驗人口,經警│ 卷頁80背面) │以下稱同│ │
│ │施用海洛因1次 │察通知採尿送驗│ 2.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署) 100│ │
│ │ │ │ 筆錄(100年11月15日│年度毒偵│ │
│ │ │ │ ) │字第1675│ │




│ │ │ │二、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號,起訴│ │
│ │ │ │ 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書附表編│ │
│ │ │ │ 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號2 │ │
│ │ │ │ (檢體編號:A00010│ │ │
│ │ │ │ 0000000,100年度毒│ │ │
│ │ │ │ 偵字第1675號卷頁 7│ │ │
│ │ │ │ ) │ │ │
│ │ │ │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100年6月30日│ │ │
│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 │ │1.檢體編號:Z000000000│ │ │
│ │ │ │ 165 │ │ │
│ │ │ │2.檢驗結果: │ │ │
│ │ │ │ (單位:ng/ml) │ │ │
│ │ │ │①嗎啡:2007 │ │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675│ │ │
│ │ │ │ 號卷頁8) │ │ │
├─┼─────────┼───────┼───────────┼────┼───────────┤
│2 │100年6月24日凌晨某│100年6月24日下│一、被告自白 │同署 100│鈕曼麗施用第一級毒品,│
│ │時,在基隆市中山區│午3 時30分許,│ 1.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年度毒偵│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西定路259號3樓居住│為警持搜索票,│ 筆錄(100年11月15日│字第1283│ │
│ │處,以針筒注射之方│至郭淑貞位於基│ ) │號,起訴│ │
│ │式,施用海洛因1次 │隆市信義區深澳│二、基隆市警察局偵辦毒│書附表編│ │
│ │ │坑路2之5號6 樓│ 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號4 │ │
│ │ │之17之租屋處搜│ 表(檢體編號:100-│(起訴書│ │
│ │ │索時,經在場之│ 2-287,100年度毒偵│施用地點│ │
│ │ │鈕曼麗自行交付│ 字第1283號卷頁4) │誤載為基│ │
│ │ │甲基安非他命 1│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隆市安樂│ │
│ │ │包(毛重0.15公│ 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區樂利二│ │
│ │ │克)扣案,並同│ 年7月4日濫用藥物檢│街62巷30│ │
│ │ │意員警採尿送驗│ 驗報告 │4號4樓之│ │
│ │ │ │1.檢體編號:000-0-000 │戶籍地)│ │
│ │ │ │2.檢驗結果: │ │ │
│ │ │ │ (單位:ng/ml) │ │ │
│ │ │ │①嗎啡:1950 │ │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283│ │ │
│ │ │ │ 號卷頁75) │ │ │
│ │ │ │四、本院搜索票、基隆市│ │ │
│ │ │ │ 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基隆市警│ │ │




│ │ │ │ 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 │ │
│ │ │ │ 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查獲毒品危害防│ │ │
│ │ │ │ 制條例案查扣物證一│ │ │
│ │ │ │ 覽表(毒偵1283號卷│ │ │
│ │ │ │ 頁15-19、頁21) │ │ │
├─┼─────────┼───────┼───────────┼────┼───────────┤
│3 │100年7月11日上午某│100年7月13日上│一、被告自白 │同署 100│鈕曼麗施用第一級毒品,│
│ │時許(同日上午10時│午10時許,經警│ 1.100年9 月14日偵訊筆│年度毒偵│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許為警查獲前),在│在基隆市安樂區│ 錄(100年度毒偵字第│字第1884│ │
│ │基隆市○○區○○路│安一路370 巷22│ 1884卷頁60) │號,起訴│ │
│ │259號3樓居住處,以│號前,發現李國│ 2.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書附表編│ │
│ │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樑形跡可疑,予│ 筆錄(100年11月15日│號5 │ │
│ │海洛因1次 │以盤查,經李國│ ) │ │ │
│ │ │樑同意並帶同員│二、基隆市警察局偵辦品│ │ │
│ │ │警至其位於安一│ 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 │ │
│ │ │路370巷22號B棟│ (檢體編號:100-01│ │ │
│ │ │3 樓之租屋處搜│ 87,100 年度毒字第│ │ │
│ │ │索時,發現在場│ 1884號卷頁14) │ │ │
│ │ │之鈕曼麗為列管│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 │
│ │ │之毒品調驗人口│ 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 │ │
│ │ │,鈕曼麗主動交│ 年7 月27日濫用藥物│ │ │
│ │ │付注射針筒1 支│ 檢驗報告 │ │ │
│ │ │、吸管製藥鏟 1│1.檢體編號:000-0000 │ │ │
│ │ │支、吸食器2 組│2.檢驗結果: │ │ │
│ │ │、含甲基安非他│ (單位:ng/ml) │ │ │
│ │ │命之殘渣袋4 只│①嗎啡:543 │ │ │
│ │ │予員警扣案,並│ (100年度毒偵字第188│ │ │
│ │ │同意員警採尿送│ 4號卷頁15) │ │ │
│ │ │驗,經警將採集│四、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 │ │
│ │ │所得之鈕曼麗尿│ 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 │ │
│ │ │液2 瓶,分別送│ 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 │ │
│ │ │往台灣尖端先進│ (檢體編號:A00010│ │ │
│ │ │生技醫藥股份有│ 0000000,100年度毒│ │ │
│ │ │限公司與台灣檢│ 偵字第1884號卷頁17│ │ │
│ │ │驗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檢驗結果,│五、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 │
│ │ │均有嗎啡(海洛│ 限公司100年7月29日│ │ │
│ │ │因代謝物)、甲│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 │基安非他命、安│1.檢體編號:Z000000000│ │ │




│ │ │非他命之陽性反│ 281 │ │ │
│ │ │應 │2.檢驗結果: │ │ │
│ │ │ │ (單位:ng/ml) │ │ │
│ │ │ │①嗎啡:475 │ │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88│ │ │
│ │ │ │ 4號卷頁16) │ │ │
│ │ │ │六、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 │
│ │ │ │ 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 │ │
│ │ │ │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台灣│ │ │
│ │ │ │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100 年度證字第1315│ │ │
│ │ │ │ 號)、照片 │ │ │
│ │ │ │ (毒偵1884號卷頁18-│ │ │
│ │ │ │ 21、23、62) │ │ │
├─┼─────────┼───────┼───────────┼────┼───────────┤
│4 │100年8月7 日凌晨某│100年8月7 日上│一、被告自白 │同署 100│鈕曼麗施用第一級毒品,│
│ │時許,在基隆市中山│午10時許,因員│ 1.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年度毒偵│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區○○路259號3樓居│警通知鈕曼麗到│ 筆錄(100年11月15日│字第1874│ │
│ │住處,以針筒注射之│場調查另案林俊│ ) │號,起訴│ │
│ │方式,施用海洛因 1│龍死因,經警得│二、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書附表編│ │
│ │次 │其同意採尿送驗│ 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號8 │ │
│ │ │ │ 檢體對照表(檢體編│ │ │
│ │ │ │ 號:100242,100 年│ │ │
│ │ │ │ 度毒偵字第1874號卷│ │ │
│ │ │ │ 頁6) │ │ │
│ │ │ │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 │
│ │ │ │ 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 │ │
│ │ │ │ 年8 月18日濫用藥物│ │ │
│ │ │ │ 檢驗報告 │ │ │
│ │ │ │1.檢體編號:100242 │ │ │
│ │ │ │2.檢驗結果: │ │ │
│ │ │ │ (單位:ng/ml) │ │ │
│ │ │ │①嗎啡:7450 │ │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874│ │ │
│ │ │ │ 號卷頁5) │ │ │
├─┼─────────┼───────┼───────────┼────┼───────────┤
│5 │100年8 月9日凌晨某│100年8 月9日中│一、被告自白 │同署 100│鈕曼麗施用第一級毒品,│
│ │時許,在基隆市中山│午12時許,經警│ 1.100年8月9日警詢筆錄│年度毒偵│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區○○路259號3樓居│至基隆市仁愛區│ (100年度毒偵字第1669│字第1669│扣案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
│ │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愛三路49巷14號│ 號卷頁5) │號,起訴│因液體之殘渣袋(加水稀│
│ │方式,施用海洛因 1│「永豐旅社」 6│ 2.100年8月9日偵訊筆錄│書附表編│釋、無法秤重,併同難以│
│ │次 │樓607 室實施臨│ (100年度毒偵字第166│號11 │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
│ │ │檢,經在場之鈕│ 9號卷頁58) │(起訴書│,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
│ │ │曼麗自行交付加│ 3.100年9月7日偵訊筆錄│施用地點│射針筒參支、吸管製藥剷│
│ │ │水稀釋含有海洛│ (100年度毒偵字第166│誤載為基│壹支,均沒收之。 │
│ │ │因之液體殘渣袋│ 9卷頁94) │隆市仁愛│ │
│ │ │1包、注射針筒3│ 4.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區○○路│ │
│ │ │支、吸管製藥鏟│ 筆錄(100年11月15日│49巷14號│ │
│ │ │1支、吸食器2組│ ) │6樓607室│ │
│ │ │予員警扣案,並│二、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 │ │
│ │ │同意員警採集尿│ 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 │ │
│ │ │液送驗 │ 檢體對照表(檢體編│ │ │
│ │ │ │ 號:100248, 100年│ │ │
│ │ │ │ 度毒偵字第1669號卷│ │ │
│ │ │ │ 頁14) │ │ │
│ │ │ │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 │
│ │ │ │ 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 │ │
│ │ │ │ 年8 月26日濫用藥物│ │ │
│ │ │ │ 檢驗報告 │ │ │
│ │ │ │1.檢體編號:100248 │ │ │
│ │ │ │2.檢驗結果: │ │ │
│ │ │ │ (單位:ng/ml) │ │ │
│ │ │ │①嗎啡:996 │ │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66│ │ │
│ │ │ │ 9號卷頁90) │ │ │
│ │ │ │四、100年8月24日航藥鑑│ │ │
│ │ │ │ 字第1004324 號交通│ │ │
│ │ │ │ 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 │
│ │ │ │ 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 │ │
│ │ │ │ (同卷頁92) │ │ │
│ │ │ │五、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 │ │
│ │ │ │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 │ 物品清單(台灣基隆│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 │
│ │ │ │ 年度證字第1175號)│ │ │
│ │ │ │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 │ │
│ │ │ │ 分局偵查隊查獲涉嫌│ │ │




│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 │ │
│ │ │ │ 品初步鑑驗報告單、│ │ │
│ │ │ │ 照片11幀 │ │ │
│ │ │ │ (同卷頁15-18、20、│ │ │
│ │ │ │ 23-28) │ │ │
├─┼─────────┼───────┼───────────┼────┼───────────┤
│6 │100年8月18日凌晨某│100年8月18日下│一、被告自白 │同署 100│鈕曼麗施用第一級毒品,│
│ │時許,在基隆市中山│午4 時30分許,│ 1.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年度毒偵│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區○○路259號3樓居│經警在基隆市仁│ 筆錄(100年11月15日│字第1745│ │
│ │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愛區○○路20號│ ) │號,起訴│ │
│ │方式,施用海洛因1 │前,見林國清與│二、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書附表編│ │
│ │次 │鈕曼麗形跡可疑│ 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號12 │ │
│ │ │,予以盤查,發│ 檢體對照表(檢體編│ │ │
│ │ │現二人均係列管│ 號:000-0-000,100│ │ │
│ │ │之毒品人口,經│ 年度毒偵字第1745號│ │ │
│ │ │鈕曼麗自行交付│ 卷頁4)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1│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 │
│ │ │包(毛重0.15公│ 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 │ │
│ │ │克)予警方扣案│ 年9月1日濫用藥物檢│ │ │
│ │ │,並同意員警採│ 驗報告 │ │ │
│ │ │尿送驗 │1.檢體編號:000-0-000 │ │ │
│ │ │ │2.檢驗結果: │ │ │
│ │ │ │ (單位:ng/ml) │ │ │
│ │ │ │①嗎啡:26590 │ │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745│ │ │
│ │ │ │ 號卷頁70) │ │ │
│ │ │ │四、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 │ │
│ │ │ │ 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台灣基隆地方│ │ │
│ │ │ │ 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 │ │
│ │ │ │ 證字第1257號)、基│ │ │
│ │ │ │ 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 │ │ 偵查隊查獲涉嫌毒品│ │ │
│ │ │ │ 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 │ │
│ │ │ │ 步鑑驗報告單、照片│ │ │
│ │ │ │ 3幀 │ │ │
│ │ │ │ (同卷頁10-13、71、│ │ │
│ │ │ │ 17、18) │ │ │
└─┴─────────┴───────┴───────────┴────┴───────────┘




附表二(施用第二級毒品)
┌─┬─────────┬───────┬───────────┬────┬───────────┐
│編│ 犯 罪 事 實│查 獲 經 過│ 證 據 │備 註│ 罪 名 及 應 處 刑 罰 │
│號│ │ │ │ │ │
├─┼─────────┼───────┼───────────┼────┼───────────┤
│1 │100年6月15日某時,│100年6月17日夜│一、被告自白 │同署 100│鈕曼麗施用第二級毒品,│
│ │在基隆市中山區西定│間11時39分許,│1.100年9月7日偵訊筆錄 │年度毒偵│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路259號3樓居住處,│因係列管之毒品│ (100年度毒偵字第1675│字第1675│ │
│ │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調驗人口,經警│ 5卷頁80背面) │號,起訴│ │
│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察通知採尿送驗│2.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筆│書附表編│ │
│ │1次 │ │ 錄(100年11月15日) │號1 │ │
│ │ │ │二、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 │ │
│ │ │ │ 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 │ │
│ │ │ │ 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 │ │
│ │ │ │ (檢體編號:A00010│ │ │
│ │ │ │ 0000000,100年度毒│ │ │
│ │ │ │ 偵字第1675號卷頁7 │ │ │
│ │ │ │ ) │ │ │
│ │ │ │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100年6月30日│ │ │
│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 │ │ 1.檢體編號:A00000000│ │ │
│ │ │ │ 0165 │ │ │
│ │ │ │ 2.檢驗結果: │ │ │
│ │ │ │ (單位:ng/ml) │ │ │
│ │ │ │①甲基安非他命:92379 │ │ │
│ │ │ │②安非他命:7335 │ │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675│ │ │
│ │ │ │ 號卷頁8) │ │ │
├─┼─────────┼───────┼───────────┼────┼───────────┤
│2 │100年6月24日凌晨某│100年6月24日下│一、被告自白 │同署 100│鈕曼麗施用第二級毒品,│
│ │時,在基隆市中山區│午3 時30分許,│1.100年6月24日偵訊筆錄│年度毒偵│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西定路259號3樓居住│為警持搜索票,│ (100年度毒偵字第1283│字第1283│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處,以吸食器燒烤之│至郭淑貞位於基│ 號卷頁46) │號,起訴│非他命(毛重零點壹伍公│
│ │方式,施用甲基安非│隆市信義區深澳│2.100年7月13日偵訊筆錄│書附表編│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
│ │他命1次 │坑路2之5號6 樓│ (100年度毒偵字第1283│號3 │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 │ │之17之租屋處搜│ 號卷頁80-81) │(起訴書│之。 │
│ │ │索時,經在場之│3.100年9月7日偵訊筆錄 │施用地點│ │
│ │ │鈕曼麗自行交付│ (100年度毒偵字第1283│誤載為基│ │
│ │ │甲基安非他命 1│ 號卷頁92) │隆市安樂│ │




│ │ │包(毛重0.15公│4.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筆│區樂利二│ │
│ │ │克)扣案,並同│ 錄(100年11月15日) │街62巷30│ │
│ │ │意員警採尿送驗│二、基隆市警察局偵辦毒│4號4樓之│ │
│ │ │ │ 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戶籍地)│ │
│ │ │ │ 表(檢體編號:100-│ │ │
│ │ │ │ 2-287,100年度毒偵│ │ │
│ │ │ │ 字第1283號卷頁4) │ │ │
│ │ │ │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 │
│ │ │ │ 藥股份有限公司100 │ │ │
│ │ │ │ 年7月4日濫用藥物檢│ │ │
│ │ │ │ 驗報告 │ │ │
│ │ │ │1.檢體編號:000-0-000 │ │ │
│ │ │ │2.檢驗結果: │ │ │
│ │ │ │ (單位:ng/ml) │ │ │
│ │ │ │①甲基安非他命:14830 │ │ │
│ │ │ │②安非他命:1670 │ │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283│ │ │
│ │ │ │ 號卷頁75) │ │ │
│ │ │ │四、本院搜索票、基隆市│ │ │
│ │ │ │ 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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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