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77號
100年度訴字第7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莉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
100 年度毒偵字第1398號、第1455號、第2019號、第2103號),
,經合併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許莉鈴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刑、宣告沒收如附表一、二「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驗餘淨重壹點柒肆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肆只)、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貳零柒零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總重壹點陸參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之包裝袋陸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總重零點貳玖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吸管參支、注射針筒壹支、吸管壹支,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前案紀錄
許莉鈴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254 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 0年4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於100年4月21日,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20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57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復於前述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經釋放出所後5 年以內,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9月7 日,以100年度訴字第505號判 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尚未 確定,不構成累犯)。
二、本案事實
許莉鈴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先後於附 表一「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犯罪事 實」欄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分別於附表 一「查獲經過」欄,經警查獲;另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二「犯罪事實」欄所示之 時間、地點,以附表二「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分別於附表二「查獲經過」欄, 經警查獲。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 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案被告許莉鈴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 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 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 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 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 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莉鈴於本院 準備及審判程序時均自白不諱,且被告4 次為警查獲採尿送 驗結果,均檢出海洛因代謝之嗎啡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此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 100年7 月27日(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 第1398號卷第46頁,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即附表一、二 編號1被告遭查獲之採尿結果)、100年8月3日(詳同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1455號卷第54頁,尿液檢體編號000-0- 000, 即附表一、二編號2被告遭查獲之採尿結果)、100年10月5 日(詳同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2019號卷第56頁,尿液檢體編 號306,即附表一、二編號3被告遭查獲之採尿結果)、100 年10月14日(詳同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2103號卷第41頁,尿 液檢體編號000-0- 000,即附表一、二編號4被告遭查獲之 採尿結果)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各該尿液檢體對照表 等資料在卷可參,並有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毒品之工具吸管、注射針筒等物扣案可 佐,堪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此為該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 所明定;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 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勒戒處所陳 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 並為不起訴之處分;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即應聲請法 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俟強制戒治期滿釋放,再為
不起訴之處分。惟依上揭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 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 官即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 第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核被告許莉鈴於初犯施用毒品案件後之5 年以內,分別再犯 如附表一、二「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時,分別持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應分 別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以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施用毒品之頻率,及前經執行觀察 勒戒之處遇措施後,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之危害,謀求脫離 毒害之道,仍多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顯見其戒毒決心不 堅、毅志不強,惟被告犯後自白犯行並表示悛悔,態度尚佳 ,及其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然未侵害他人權益,犯罪 手段平和,暨其學歷、有固定工作,並有7 歲稚女待扶養( 詳100年度毒偵字第2103號卷第40頁,被告100年9 月29日偵 訊筆錄)等生活、家庭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
㈣、沒收部分
1、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 (合計驗餘淨重1.74公克,前 揭毒偵2019號卷第26頁、第57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 0.2070公克,毒偵2103號卷第21頁、第42頁),要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此有100 年10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023022110 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鑑定書(毒偵2019號卷第58頁) 、100年10月12日 航藥鑑字第1005046 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 鑑定書(毒偵2103號卷第43頁)附卷足考,係屬違禁物;扣 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 包(含袋總重1.63公克,毒 偵1398號卷第18頁、第41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重 0.29公克,毒偵2103號卷第21頁、第42頁),要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此有基隆 市警察局保安警察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 驗報告單(毒偵1398號卷第21頁)、初步鑑驗照片(毒偵13 98號卷第20頁)、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查獲涉嫌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毒偵2103號卷第24頁 )、初步鑑驗照片(毒偵2103號卷第26頁)在卷足憑,均屬
違禁物無疑;且前開扣案毒品均係被告所有,並為供其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本案犯罪所用,與盛裝前開海洛因、甲基 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故上開毒品及 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 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 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參照最高法院 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意旨)。2、扣案之吸管3 支(毒偵2019號卷第26頁、第57頁)、注射針 筒1 支(毒偵2103號卷第21頁、第42頁),係被告所有並供 如附表一編號3、4之施用海洛因犯罪所用;扣案之吸管 1 支(毒偵1398號卷第18頁、第41頁),係被告所有並供如附 表二編號1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 卷(本院100年11月8日審判筆錄),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3、至員警於100年9月29日凌晨3時許,在「欣海飯店」302室內 盤查被告,並經被告同意搜索扣案之小紙筒及鐵盒各 1個, 雖屬被告所有,然被告辯稱扣案之紙筒與鐵盒與本件施用毒 品之犯行無涉,且扣案之小紙筒係放置被告於100年9月28日 夜間施打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 支之用(即附表一編號4 之部分),鐵盒係用於裝置其於同日所施用並遭查扣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即附表一 、二編號4部分),業據查獲員警載明於警詢筆錄(毒偵21 03號卷第7頁、第11頁、第15頁) ;是該扣案之小紙筒及鐵 盒,非係供被告為本案施用行為所用之物,與本案並無實質 關聯,均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淑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附表一(施用第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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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 罪 事 實│查 獲 經 過│罪 名 及 應 處 刑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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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7月12日下午某時│100年7 月13日下午3時20│許莉鈴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
│ │許,在友人張炳先位於│分許,在基隆市中正區信│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基隆市○○區○○路11│二路286巷3號前,為警發│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之1 號住處內,以將海│現許莉鈴神情緊張、形跡│ │
│ │洛因摻入香菸內燃燒方│可疑,經警盤查查獲,並│ │
│ │式,施用海洛因1次。 │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共6 小│ │
│ │ │包(含袋總重1.63公克)│ │
│ │ │、吸管1 支;另經警採集│ │
│ │ │許莉鈴尿液送驗結果,呈│ │
│ │ │海洛因代謝後之嗎啡(12│ │
│ │ │5360 ng/ml)陽性反應,│ │
│ │ │始悉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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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7月19日下午5 時│100年7 月19日晚間6時30│許莉鈴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
│ │許,在友人張炳先位於│分許,為警查搜索票至張│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基隆市○○區○○路11│炳先位於基隆市中正區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之1 號之住處內,將海│德路之住處執行搜索而查│ │
│ │洛因摻入針筒內加水注│獲,另經警採集許莉鈴尿│ │
│ │射方式,施用海洛因 1│液送驗結果,呈海洛因代│ │
│ │次。 │謝後之嗎啡(50300ng/ml│ │
│ │ │)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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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9月17日下午5、6│100年9月18日下午3時50 │許莉鈴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
│ │時許,在友人張炳先位│分許,經警接獲民眾報案│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於基隆市○○區○○路│檢舉,前往基隆市○○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11之1 號住處內,將海│42號前調查,見許莉鈴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驗餘淨│
│ │洛因摻入針筒內加水注│張炳先二人形跡可疑,上│重壹點柒肆公克(併同難以完│
│ │射方式,施用海洛因 1│前盤查後,發現二人均係│全析離之包裝袋肆只),均沒│
│ │次。 │毒品列管人口,並於許莉│收銷燬之,扣案之吸管參支,│
│ │ │鈴所持手提包內,查獲並│沒收之。 │
│ │ │扣得海洛因4 小包(驗餘│ │
│ │ │淨重1.74公克)、吸管 3│ │
│ │ │支等物,經許莉鈴同意採│ │
│ │ │尿送驗,結果呈海洛因代│ │
│ │ │謝後之嗎啡(4345 ng/ml│ │
│ │ │)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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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9月28日晚間某時│100年9 月29日凌晨3時許│許莉鈴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
│ │許,在基隆市信義區義│,經警在「欣海飯店」30│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三路6 號「欣海飯店」│2 室前,發現許莉鈴、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302 號房間內,將海洛│百鎮、葉思孝等人形跡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
│ │因摻入針筒內加水注射│疑,經警盤查,並經許莉│零點貳零柒零公克,併同難以│
│ │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鈴同意警方入內搜索,在│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
│ │ │房間內床上查獲內置放海│收銷燬之,扣案注射針筒壹支│
│ │ │洛因(驗餘淨重0.2070公│,沒收之。 │
│ │ │克)及甲基安非他命(含│ │
│ │ │袋重0.29公克)各1 包之│ │
│ │ │鐵盒1 個,在房內椅子上│ │
│ │ │查獲內裝置注射針筒1 支│ │
│ │ │之小紙筒1 個,經警採集│ │
│ │ │許莉鈴尿液送驗結果,呈│ │
│ │ │海洛因代謝後之嗎啡(84│ │
│ │ │120ng/ml)陽性反應,始│ │
│ │ │悉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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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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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 罪 事 實│ 查 獲 經 過│罪 名 及 應 處 刑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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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7月12日下午3、4│100年7 月13日下午3時20│許莉鈴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
│ │時許,在基隆市中正區│分許,在基隆市中正區信│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信二路停車場內,以將│二路286巷3號前,為警發│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現許莉鈴神情緊張、形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紙上燒烤,以吸食其產│可疑,經警盤查查獲,並│含袋總重壹點陸參公克,併同│
│ │生之煙霧方式,施用甲│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共6 小│難以完全析離之之包裝袋陸只│
│ │基安非他命1次。 │包(含袋總重1.63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吸管壹│
│ │ │、吸管1 支;另經警採集│支,沒收之。 │
│ │ │許莉鈴尿液送驗結果,呈│ │
│ │ │甲基安非他命(50160ng/│ │
│ │ │ml)、安非他命(5650ng│ │
│ │ │/ml) 陽性反應,始悉上│ │
│ │ │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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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7月18日某時許,│100年7 月19日晚間6時30│許莉鈴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
│ │在友人張炳先位於基隆│分許,為警查搜索票至張│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市○○區○○路11之 1│炳先位於基隆市中正區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號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德路之住處執行搜索而查│ │
│ │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獲,另經警採集許莉鈴尿│ │
│ │燒烤,以吸食其產生之│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 │
│ │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他命(45260ng/ml)、安│ │
│ │非他命1次。 │非他命(4980ng/ml) 陽│ │
│ │ │性反應,始悉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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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9月16日晚間6、7│100年9月18日下午3時50 │許莉鈴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
│ │時許,在友人張炳先位│分許,經警接獲民眾報案│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於基隆市○○區○○路│檢舉,前往基隆市○○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 之1號之住處內,以│42號前調查,見許莉鈴及│ │
│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張炳先二人形跡可疑,上│ │
│ │箔紙上燒烤,以吸食其│前盤查後,發現二人均係│ │
│ │產生之煙霧方式,施用│毒品列管人口,並於許莉│ │
│ │甲基安非他命1次。 │鈴所持手提包內,查獲並│ │
│ │ │扣得海洛因4 小包(驗餘│ │
│ │ │淨重1.74公克)、吸管 3│ │
│ │ │支等物,經許莉鈴同意採│ │
│ │ │尿送驗,結果甲基管安非│ │
│ │ │他命(3166ng/ml) 、安│ │
│ │ │非他命(384ng/ml) 陽性│ │
│ │ │反應,始悉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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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9月28日晚間某時│100年9月29日凌晨3 時許│許莉鈴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
│ │許,在基隆市信義區義│,經警在「欣海飯店」30│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三路6 號「欣海飯店」│2 室前,發現許莉鈴、江│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302 號房間內,以將甲│百鎮、葉思孝等人形跡可│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疑,經警盤查,並經許莉│含袋總重零點貳玖公克,併同│
│ │上燒烤,以吸食其產生│鈴同意警方入內搜索,在│難以完全析離之之包裝袋壹只│
│ │之煙霧方式,施用甲基│房間內床上查獲內置放海│)沒收銷燬之。 │
│ │安非他命1次。 │洛因(驗餘淨重0.2070公│ │
│ │ │克)及甲基安非他命(含│ │
│ │ │袋重0.29公克) 各1包之│ │
│ │ │鐵盒1 個,在房內椅子上│ │
│ │ │查獲內裝置注射針筒1 支│ │
│ │ │之小紙筒1 個,經警採集│ │
│ │ │許莉鈴尿液送驗結果,呈│ │
│ │ │甲基安非他命(36360ng/│ │
│ │ │ml)、安非他命(3860ng│ │
│ │ │/ml) 陽性反應,始悉上│ │
│ │ │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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