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61號
KLDM,100,易,161,201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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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德成
選任辯護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唐鄭銀
選任辯護人 張雙華律師
被   告 劉堂輝
選任辯護人 林文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續字第
109號、100年度偵字第1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時。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背信等案件,前於民國100 年10月11日辯論 終結,原定於100 年11月8 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惟因本件 案情較為繁複,無法如期宣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 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期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 要,爰變更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丁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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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