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12號
CYDV,99,訴,312,201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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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2號
原   告 黃明月
訴訟代理人 郭益芳
      鍾方揮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林富妙

訴訟代理人 郭素芬
訴訟代理人 薛雨政
被   告 吳福山
被   告 吳福志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世燦
      吳鴻瑋
被   告 吳克修(即吳鴻健之繼承人)
            4號
訴訟代理人 吳富綿
被   告 吳福樹
      吳福堂
            弄2號3樓
兼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福棟
被   告 彭信倡
      吳石榮
訴訟代理人 吳簡滿足
被   告 吳燦明
            之9
被   告 吳燦仁
訴訟代理人 劉美玲
            6之3號
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麗卿
被   告 吳明能
被   告 吳光興(即吳俊鏞之繼承人)
            弄16號4樓
      吳光敏(即吳俊鏞之繼承人)
被   告 吳光超(即吳俊鏞之繼承人)
      郭素芬
被   告 吳富綿(即吳鴻健之繼承人)
前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春鶴
被   告 吳福棟
      吳鴻瑋
            巷12之1號3樓
      吳振林
      吳聰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吳鴻健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應法令應序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分割之該土地其中有登記被繼承人吳鴻健所共 有,而吳鴻健業已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吳富綿吳克修已 辦理拋棄繼承,此有其戶籍資料、土地登記謄本及本院查詢 紀錄資料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意旨,在本件共有人吳鴻健 之繼承人及被告吳富綿吳克修外,有其他繼承人或於依法 令應續行訴訟之人,依法承受本件訴訟之前,依援引前揭規 定意旨,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在依法承受訴訟前,自應當然停 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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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