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5號
被 告 劉茂疆
即反訴原告
楊月美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劉玉祺、廖俊儒間請求返還資金事件,被告提起
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8,220,717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2,47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列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