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27號
CYDV,100,除,127,201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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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艾迪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源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0 年5 月8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 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1月8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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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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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安泰商業銀行 │100年3月20日 │47,500元 │AS0000000 │ │
│ │陳璽安 │嘉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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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迪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