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林余錫
被 告 華典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新光
劉新發
法定代理人 吳美慧
黃彩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 100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係以週年利率百分之4.47計算。嗣於訴訟 進行中之 100年11月29日當庭減縮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為以週年利率百分之4.45計算(見本院卷第61頁 ),經核均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 予准許,合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即債務人華典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由其法 定代理人即被告劉新光擔任連帶債務人並邀同被告劉新發為 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綜合授信契約書,總額度新臺幣( 下同)12,400,000元,約定按期給付,除應按約定利率付息 外,自逾期日起6個月以內,加付約定利率 10%,超過6個月 部分,另加付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並於民國99年9月17 日起陸續借款如附表「原借本金」欄所示。惟被告陸續未依 約償還,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合計尚 欠本金 7,801,796元及如附表所示所衍生之利息、違約金。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 借款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五、原告上揭主張,業據提出綜合授信契約、借據、授信約定書 、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利率變動表、繳款明細等為證。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 1項規定,應視同 自認原告所主張事實,堪認原告之主張可採。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 表「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暨違約金, 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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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借本金 │尚欠本金 │借款日 │原到期日 │利息 │ 違約金 │備註 │
│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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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700,000 │1,634,171 │99年9月17日 │99年9月22日 │自100年9月│100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原到期日嗣│
│ │ │ │ │ │8日起至清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經展期,然│
│ │ │ │ │ │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被告仍未於│
│ │ │ │ │ │週年利率4.│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展期後約定│
│ │ │ │ │ │45%計算。 │分之20計算。 │之攤還本息│
│ │ │ │ │ │ │ │日依約還款│
│ │ │ │ │ │ │ │而違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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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348,200 │ 938,200 │100年1月18日 │100年7月17日│自100年7月│10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同上。 │
│ │ │ │ │ │18日起至清│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 │
│ │ │ │ │ │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 │
│ │ │ │ │ │週年利率4.│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 │
│ │ │ │ │ │45%計算。 │分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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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96,000 │1,596,000 │100年1月26日 │100年7月25日│自100年7月│10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同上。 │
│ │ │ │ │ │26日起至清│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 │
│ │ │ │ │ │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 │
│ │ │ │ │ │週年利率4.│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 │
│ │ │ │ │ │45%計算。 │分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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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37,400 │1,037,400 │100年1月26日 │100年7月25日│自100年7月│100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同上。 │
│ │ │ │ │ │26日起至清│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 │
│ │ │ │ │ │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 │
│ │ │ │ │ │週年利率4.│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 │
│ │ │ │ │ │45%計算。 │分之20計算。 │ │
├─┼──────┼──────┼───────┼──────┼─────┼───────────┼─────┤
│5 │649,740 │ 649,740 │100年2月10日 │100年8月9日 │自100年8月│10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同上。 │
│ │ │ │ │ │10日起至清│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 │
│ │ │ │ │ │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 │
│ │ │ │ │ │週年利率4.│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 │
│ │ │ │ │ │45%計算。 │分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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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203,750 │1,023,750 │100年2月18日 │100年8月17日│自100年8月│100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同上。 │
│ │ │ │ │ │18日起至清│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 │
│ │ │ │ │ │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 │
│ │ │ │ │ │週年利率4.│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 │
│ │ │ │ │ │45%計算。 │分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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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35,290 │ 535,290 │100年4月6日 │100年10月1日│自100年8月│100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 │同上。 │
│ │ │ │ │ │6日至清償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 │
│ │ │ │ │ │日止,按週│前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 │
│ │ │ │ │ │年利率4.45│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 │
│ │ │ │ │ │%計算。 │分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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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51,122 │ 151,122 │100年5月6日 │100年11月5日│自100年8月│100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 │同上。 │
│ │ │ │ │ │6日起至清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 │
│ │ │ │ │ │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 │
│ │ │ │ │ │週年利率4.│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 │
│ │ │ │ │ │45%計算。 │分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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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788,025 │ 236,123 │100年5月9日 │100年11月6日│自100年9月│10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 │同上。 │
│ │ │ │ │ │15日起至清│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 │ │ │ │ │償日止,按│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超│ │
│ │ │ │ │ │週年利率4.│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 │ │
│ │ │ │ │ │45%計算。 │百分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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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7,801,796 │ │ │ │ │ │
│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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