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76號
CYDV,100,訴,76,2011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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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明仁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複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複代理人 江昱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何舜民林永智呂岳霖蕭振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
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伍仟柒佰捌拾叁元,應徵得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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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