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8號
再審原告 黃明哲
黃明現
黃明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確認通行權事
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1,88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800元/平方公尺×
5.76平方公尺=21,88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及第505條準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