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96號
CYDV,100,補,296,2011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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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劉榮傳
劉榮興
劉榮裕
劉榮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通河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並將土地返還者,依
原告民國100 年10月4 日起訴狀及民國100 年10月19日民事補正
狀所載,為占用嘉義縣民雄鄉○○段344 地號土地、面積約89.4
9 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爰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
佰柒拾捌萬柒仟陸佰貳拾陸元(計算式:89.49 平方公尺×公告
土地現值53,499元=4,787,626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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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