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246號
CYDV,100,聲,246,201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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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振紘
      陳秀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陳文廷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 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 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以100 年度司裁全 字第287 號假扣押裁定准以新臺幣(下同)2,117,000 元供 擔保後,就聲請人之財產於6,347,250 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但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 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假扣押及假扣押及假扣押執行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及本院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 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0 年度裁全字第287 號假扣押卷 宗查明閱明屬實,應為真實。另查相對人聲請前開假扣押欲 保全之請求,為其對於聲請人王振紘之借款返還請求,以及 其與對於聲請人等2 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查相對人 相對人雖於民國100 年9 月26日對於聲請人2 人起訴,經本 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39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受理 ,然相對人提起前開訴訟係以聲請人2 人就坐落嘉義市○○ 段1545地號等土地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係詐害行為 ,而依民法第244 條及第87條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相對人亦未於前開訴訟程序追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事件卷宗查明, 又相對人迄未另就本件欲保全之前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起訴,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所附索引卡查詢附卷可案。是 就本件欲保全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部分,聲請人主張相 對人未就欲保全之請求起訴而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惟相對 人就其對於聲請人王振紘之借款返還請求部分,已經相對人



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並經該院為第一審判決,目前繫屬 於第二審法院等情,業據兩造於本院100 年11月1 日調查期 日陳明,復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送之索引卡查詢單及聲請 人提出之民事判決附卷可按,是應認相對人就欲保全之借款 返還請求已經起訴,聲請人就此部分之限期起訴聲請,核屬 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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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