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1107號
CYDV,100,繼,1107,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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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林獻晸
聲 請 人 朱祐鋒
林呈鴻
林倖岑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建從(男,民國○○年○○月○○日生,生
前住嘉義縣竹崎鄉內埔村7 鄰圓潭18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於民國100 年08月02日死亡,聲請人於知悉其得繼承
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民法第1157條
規定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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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