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鄭瑞清
代 理 人 尹寶雯
相 對 人 李伯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9)融民初字第1877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關係,因感情 破裂,業經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9)融民初字第1877 號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 為此,爰請鈞院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 09)融民初字第1877號民事確定判決,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 流基金會驗證屬實,有該基金會(100 )核字第080141號及 字第080140號證明各一份可稽。本院審酌上揭判決書內容, 係以兩造草率登記結婚,雙方婚姻基礎差,婚後雙方性格差 異,無法和睦相處,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表示雙方無法 和好,依法准兩造離婚。此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難以 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經核其判決內容,與台灣地區之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相違。因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