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163號
CYDV,100,司拍,163,201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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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陳梅
相 對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
      處(即陳樹林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王有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樹林於民國83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約定清償日期自83年11 月15日起至88年11月15日止,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陳樹林 於85年11月22日死亡,由相對人擔任其遺產管理人,並經登 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4,000, 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一件等為證,本件 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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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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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水上鄉 │中庄│ │2070 │旱│9,118.83 │93990分之890 │重測前:番子│
│ │ │ │ │ │ │ │ │ │寮段286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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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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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