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684號
CYDM,100,易,684,201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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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6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新旭
選任辯護人 陳文彬律師
      孫于琁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1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認為其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 聲請撤回對被告告訴之情,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撤回 告訴狀各1紙、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2紙附於本 院卷內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朱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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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