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1005號
TPEV,91,北簡,1005,200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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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ОО五號
  原   告 單元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樹
  訴訟代理人 彭鈺芸
  被   告 帝象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再賢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ОО五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
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貨款金額尚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影本為 證,復為被告自認其事實,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 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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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象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單元家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