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1年度,588號
TPEV,91,北小,588,200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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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五八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洪炳
右原告與被告假日視聽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萬九千四百卅元,折合銀元六千四百
七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六十五元,折合新台幣一百九十五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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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假日視聽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