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五八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洪炳
右原告與被告假日視聽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萬九千四百卅元,折合銀元六千四百
七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六十五元,折合新台幣一百九十五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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