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20號
NTDV,100,司聲,120,201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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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李詩傑
      李陳嬌
共同代理人 胡宗賢律師
相 對 人 劉鳳柔
      鍵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增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五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華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HA0000000新臺幣壹拾萬元壹張、HB0000000新臺幣伍拾萬元壹張,合計新臺幣陸拾萬元之提存物,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因供擔保原因消滅,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 還者,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 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 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 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64號假 扣押裁定,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52號擔保提存 事件,提供華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HA0000000新臺幣 壹拾萬元壹張、HB0000000新臺幣伍拾萬元壹張,合計新臺 幣陸拾萬元為擔保後,對於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茲 因相對人劉鳳柔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 ;聲請人與相對人鍵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鍵億公 司) 間之本案訴訟,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8 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確定,且聲請人已撤回前 開假扣押執行,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鍵億公司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提存書影本、相對人劉 鳳柔出具之同意書、印鑑證明、郵局存證信函、掛號函件執 據、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99 年度裁全字第64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52號、 99年度司執全字第42號、99年度重訴字第78號卷宗審閱屬實 。而聲請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已於民國100 年6月20日送達,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掛號函件執



據、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憑,經向本院民事科分案室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查詢之結果,相對人並未對聲請人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亦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 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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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鍵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