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356號
NTDV,100,司票,356,201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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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曾義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芫擇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釋明各紙本票之 利息起算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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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