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80號
NTDM,100,聲,280,201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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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弈蓁
被   告 卓子晏原名卓世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弈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弈蓁前因被告卓子晏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 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 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卓子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由具保人王奕 蓁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99年9 月21日將被告釋放。嗣 該案與被告所犯其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0 年度訴字第3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8 月、3 月 、3 月確定,並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 執行,且拘提未獲,而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知 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 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73 號刑事 判決書各1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 份、法 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 1 份,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 2 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 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鉉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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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