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救字,100年度,17號
TTEV,100,東簡救,17,201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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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簡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楊琇琇
相 對 人 范樹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范樹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即本院100年度東簡字
第17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 助,惟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 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號第152號裁定參照)。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乙 種診斷證明書影本1紙、無工作證明書、臺東縣臺東市兒童 及少年生活扶助身分認定證明正本各1紙為證(見本院卷第 5、7至8頁)。惟查,聲請人曾於100年10月14日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因不符合該分會無 資力認定標準而遭審查委員會駁回申請確定,有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100年11月21日法扶東榮字第100036 號函正本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號)。復查聲請人於 99 年度所得4,000元,且有坐落臺東縣臺東市○○里○○街 292 號房屋、臺東市○○段0000-00 00號田賦、臺東市○○ 段0000-0000號田賦、臺東市○○段0 000-0000號田賦、臺 東市○○段0000-0000號田賦、臺東市○○段0000-0000號土 地、中華車牌號碼32665-JN號汽車等財產資料共7筆,財產 總額2,143,00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99年度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 16 頁)。參諸上開聲請人所有財產狀況,尚難認無資力支 出本件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故認其聲請即無理由,不應 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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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