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0年度,93號
TNEV,100,南簡補,93,201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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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93號
原 告 劉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超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8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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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