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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0年度,951號
TNEV,100,南簡,951,2011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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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51號
上訴人 郭順天
(送達代收人 郭忠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翠玉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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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