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0年度,937號
TNEV,100,南小,937,201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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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937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明君
      曾姵綸
被   告 汪家德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93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1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上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凌昇裕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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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