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0年度,851號
TNEV,100,南小,851,201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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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史偉成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85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1月1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陳慧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參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玖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慧玲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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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