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636號
上訴人 即 被告 譚新華
法 定 代 理 人 郭道明
訴 訟 代 理 人 廖正通
送 達 代 收 人 林書暐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10月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正,該裁定且已於100年10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