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9年度,2069號
TPBA,99,訴,2069,2011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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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69號
上 訴 人 和豐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少芬(董事)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
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0月6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2069 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
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
000 元,未據其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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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豐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