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00年度,51號
TPBA,100,訴更一,51,201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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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51號
原 告 華興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守雄(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建華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吟芳
 梁忠森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0 年10月25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
並定100 年11月30日下午2 時50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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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興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