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51號
原 告 華興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守雄(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建華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吟芳
梁忠森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0 年10月25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
並定100 年11月30日下午2 時50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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