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58號原 告 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代 表 人 黃瑞茂原 告 師大禮居大廈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王李金城原 告 麗水環境促進大聯盟代 表 人兼 原 告 龔志慧原 告 嘉新麗水花園麗水區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凌逸芸原 告 師大雅砌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柯志哲原 告 麗水美樹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李信佳原 告 麗水松園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紀憲昌原 告 台灣油杉社區發展協會代 表 人 張英明原 告 王俐欣 王昱超 張英明 林佩芬 張伯群 張佑群 林美利 蔡青青 蔡佩穎 蘇惠珠 高德華 梅美姿 龔書綿 曹庭芳 曹高碧霞 歐陽碩彥 柯志哲 李家慧 李西村 魏員員 林愛香 舒湙琁 徐子文 戴淑芳 吳麗容 程孝俊 羅正義 李絲敏 曾麗春 彭桐平 彭泓凱 柯維華 林浩吉 謝愛香 許分虹 邱貞嘉 黃金鳳 黃金𤆬 黃金全 邱垂鴻 陳漢英 陳忻怡 洪火琴 許珮君 歐陽萱旻 周秀蓮上5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雅瀅 律師 蔡志揚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參 加 人 元利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建生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元利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 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 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 加。」是對於第三人之授益行政處分訴請撤銷,因法院判決 之結果,對於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可能造成損害,自 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二、本件原告係就被告對於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 利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臺北市○○區○○段○○ 段963 地號等12筆為2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准予核 定實施之99年2 月5 日府都新字第09930060500 號公告提起 撤銷訴訟,本件判決結果,對於元利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可能造成損害,自有命其獨立參加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蔡 紹 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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