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1730號
TPBA,100,訴,1730,20111108,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30號
原 告 松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瑞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原告不
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1日台財訴字第10000273700 號訴
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 、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 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二、本件原告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 被告之代表人,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0 年度 訴字第1730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10月 2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參 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闕銘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1/1頁


參考資料
松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