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牌編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1649號
TPBA,100,訴,1649,20111114,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49號
原 告 張福根
被 告 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蕭銀城(主任)住同上
參 加 人 臺北市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代 表 人 黃一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門牌編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臺北市士林區臨溪里10鄰115 號門牌,於民國(下同)59年 10月15日整編為臺北市○○區○○路○ 段471 號(下稱「系 爭門牌」),嗣被告自87年10月至88年6 月止辦理門牌清查 作業期間,接獲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下稱「新工 處」)檢送之66年8 月「內外雙溪路工程段內拆遷合法房屋 補償表」記載系爭門牌房屋全拆(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欄記載 為張福根即原告),被告乃將系爭門牌予以註銷,並登載門 牌註銷日期為66年8 月31日。原告對於被告註銷系爭門牌之 處分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本院認本件有由新工處輔助被 告之必要,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新工處輔助參 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