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1212號
TPBA,100,訴,1212,2011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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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212號
原 告 林文魁
被 告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蔡佩衿
上列當事人間銀行法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 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經訴外人蔡秋霞林文益向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對其核發98年度司促字第20034 號支付命令,命其應向蔡秋霞清償新臺幣(下同)980 萬元 、32,927,630元及利息,另應向林文益清償2,680 萬元及利 息,且該支付命令業已確定。上開確定支付命令命其應清償 蔡秋霞之32,927,630元,係其在彰化銀行永春分行之支票存 款,被告應依存款保險條例第28條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惟 其於100 年7 月8 日提出申請書,請求被告履行保險責任時 ,被告卻於100 年8 月4 日,以存保法字第1000004146號函 回覆稱:存款保險條例第28條係規定:「要保機構經主管機 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時,存保公司應依下列 方式履行保險責任...」。有關原告在彰化銀行永春分行 支票存款計32 ,927,630 元,申請被告履行保險責任乙節, 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被告無從辦理履行保險責任等事宜等語 ,顯有違誤,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就原告因 臺北地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034 號確定支付命令所受32,9 27,630元支票存款之損害,依存款保險條例第28條規定,履 行其保險責任,爾後再代位原告向共同被告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原告對該被告所提訴訟,本院另 以裁定駁回)或相對人A(即飛霖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負責人王映雯,與該廢止前之行為人即林昭展闕木盛胡鄭京鑾等5 人)、相對人B(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星展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 銀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放款銀行6 人)、相對人 C(即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華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七堵分行、花旗(台灣)復興分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基隆分行、台灣中小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頂崁簡易型分行等存款銀行6 人)、相對人D(合迪 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E(即隆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及其 負責人劉耀治頡成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韓艾霖上沅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胡育民展拓貿易有限公司及其負 責人韓艾霖煌榮企業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吳貴松吳玉光煌華織帶企業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高緒正等12人)及相對 人F(即吳貴順吳貴木黃龍山等3 人)請求損害賠償。三、按存款保險條例第28條第1 項規定:「要保機構經主管機關 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時,存保公司應依下列方 式履行保險責任:一、根據停業要保機構帳冊紀錄及存款人 提出之存款餘額證明,將賠付金額以現金、匯款、轉帳或其 他撥付方式支付。二、商洽其他要保機構,對停業要保機構 之存款人,設立與賠付金額相等之存款,由其代為支付。三 、對其他要保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資金、辦理貸款、存 款、保證或購買其發行之次順位債券,以促成其併購或承受 該停業要保機構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是被告 於要保機構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時 ,始有依前揭條文規定履行存款保險之責任。惟原告於100 年7 月8 日向被告提出之申請書中,自承其係在彰化銀行永 春分行有支票存款32,927,630元,而該銀行並未經主管機關 勒令停業,則被告自無須依前揭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對原告 履行保險責任。是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就其上開32,927,630 元支票存款,履行保險責任,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而原告訴請被告履行存款保險責任既無理由,其復以被告 已履行保險責任為前提,請求其應代位原告向共同被告金管 會或其聲明所列相對人A、B、C、D、E、F請求損害賠 償部分,自亦失所依附,應併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3項、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陳 姿 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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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霖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頡成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煌華織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煌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松山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拓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