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00年度,61號
TPBA,100,聲,61,201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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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陳南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考試院間考試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有關法官有同法前條所 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 請法官迴避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0條 固有明文。惟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 項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 日內釋明之。而所謂釋明,依行政訴訟法第176 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4 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考試院間考試事件,目 前分案本院100 年訴字第1555號,由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秋 鴻、法官畢乃俊法官蔡紹良審理。惟上開案件並非於中華 民國(下同)100 年10月31日由電腦公開抽籤,而係由上開 3 位審判長、法官買通黃士逢書記官於100 年11月1 日非分 案日以人工分案之方式分案交給他們,並在卷面蓋上100 年 度聲字第58號、100 年度聲字第47號破壞分案系統。聲請人 於100 年11月2 日、4 日先後聲請閱卷時,卷內並無指定受 命法官之裁定,亦無受命法官審理單,為何會有11月16日開 準備程序庭之通知書?經聲請人遞狀異議後,3 位審判長、 法官才趕緊偽造1 份11月1 日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其情形 與之前受理100 年度聲字第49號案件如出一轍(聲請人於10 0 年9 月28日閱卷,竟然發覺黃秋鴻審判長、畢乃俊法官、 蔡紹良法官收受賄賂不正當利益好處,連100 年9 月23日10 0 年聲字第49號裁定書完全是偽造出來的),辦案偏頗,爰 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三、經查,本院分案並非由黃士逢書記官辦理,故聲請人所指分 案問題,即不能認為真實;又其餘所指有收受賄賂、不正當 利益等,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從而,聲請人 聲請法官迴避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楊 得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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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