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19035號
TPEV,99,北簡,19035,2011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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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035號
上 訴 人 江輝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慶亮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6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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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